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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修訂說明

2021-01-28 18:20:00
來源:國臺辦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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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下簡稱《投保法》)于1994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94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锻侗7ā肥谴箨懙谝徊恳彩瞧裎ㄒ魂P于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的全國性法律,是臺灣同胞權益保障工作的基礎性法律規(guī)范。由于《投保法》的規(guī)定比較原則,為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保護臺胞投資權益的各項具體措施,1999年12月國務院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由于《投保法》及其《實施細則》均制定于上世紀九十年代,而當前兩岸經(jīng)濟關系發(fā)生了顯著的、歷史性的變化,《投保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實際執(zhí)行中遇到了不少的新問題,不能適應兩岸和平發(fā)展新時期的新要求,與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間存在不一致,需要盡快加以修訂和完善。為此,我們和商務部確定對《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并先后舉辦了四次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有關地方、部門及臺商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目前相關工作仍然持續(xù)進行中。

[責任編輯: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