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未休法定年休假與“年資特別假”該如何獲得補償
案情簡介:
2011年6月1日,劉某入職某地產(chǎn)公司。地產(chǎn)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所有正式員工服務滿一年,享有“年資特別假”2天,之后每滿一年增加一天,以此類推,年資假須于一年之內(nèi)使用,逾期視同放棄。劉某由于工作繁忙,入職5年均沒有休過法定年休假和“年資特別假”。
2016年8月,劉某辭職,地產(chǎn)公司同意。但雙方對于未休年休假和“年資特別假”的補償存在分歧。劉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1年至2016年未休法定帶薪年假工資差額81060元,2012年至2016年未休“年資特別假”工資9083元。公司同意支付2015年、2016年度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資,但認為劉某要求支付2011年起至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的仲裁請求已過時效;“年資特別假”屬于公司內(nèi)部福利,未休“年資特別假”而要求貨幣化補償,缺乏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
爭議焦點
本案涉及到的問題是:法定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如何準確定性及適用仲裁時效?未休“年資特別假”工資補償能否按照未休法定年休假的報酬標準計算?
處理結(jié)果:
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劉某要求支付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請求,駁回其要求支付“年資特別假”補償?shù)恼埱蟆?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