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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藝人傅天穎被控公園上演活春宮 二審無罪

2014年07月03日 16:50:22 來源:中國臺灣網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臺灣藝人傅天穎被控公園上演活春宮,二審無罪

  臺灣藝人傅天穎被控公園上演活春宮,二審無罪。(臺媒圖)

  中國臺灣網7月3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藝人傅天穎于2013年7月1日凌晨,與46歲全姓男友酒后在新北市中和四號公園公然上演活春宮。新北地院法官依據目擊者證詞,認定兩人確實有進行性行為,但因考慮案發(fā)當時為深夜,且地點隱蔽人煙稀少,認為兩人應無供人觀看意圖,判決無罪。檢方不服再提上訴,臺灣“高院”在今(3)日上午開庭,傅天穎和全男也出庭,2人堅稱僅有親密舉動而無性行為,請求維持無罪判決,全案于17日宣判。

  傅天穎在3日上午11時,和全男一同到“高等法院”,2人對于被控在公園公然上演“活春宮”依舊否認到底,堅稱當時2人僅只有親密舉動,并無發(fā)生性行為。律師也替2人辯護,稱說一審認定2人并無供人觀賞之意圖,公然猥褻罪部分獲判無罪,請求駁回檢方上。

  庭后結束后2人一起離開法院,其中全男揮手拒訪“不要打擾我的生活!备堤旆f則是全程不發(fā)一語。去年7月1日凌晨1時許,傅天穎與全姓男友在新北市中和區(qū)的四號公園草地聊天喝酒,兩人還當場進行性行為,有目擊者經過發(fā)現兩人衣衫不整,并聽到“撞擊”與傅天穎喊“不要強奸我”等,認為可能發(fā)生性侵案而報警。

  當警察獲報到場處理后,全男還對警察辱罵并發(fā)生肢體沖突。案發(fā)后,傅天穎和全男雙方都對案情矢口否認,僅稱確實有親熱,卻并未發(fā)生性關系,但全男坦承有對警察動粗。

  新北地院法官采信目擊者證詞,認為兩人確實有在草地上進行性行為,但因考慮到事發(fā)當時已凌晨時分,發(fā)生地點又較為隱密,且兩人在被發(fā)現后就立即穿上衣物,并無意圖供人觀看,因此不構成公然猥褻,判定兩人無罪,可上訴。而全男因毆警則被依妨害公務罪判拘役80天,罰款8萬元新臺幣。(中國臺灣網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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