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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一審判7年4個月有期徒刑 家人全部無罪

2013年05月01日 09:06 來源:中國臺灣網(wǎng)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5月1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30日審結(jié)臺當局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貪污案,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刑7年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quán)5年,并處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

  同案被告林益世母親沈若蘭、妻子彭愛佳、林益世舅舅沈煥章、林益世舅舅沈煥瑤被訴洗錢部分,均無罪,全案可上訴。

  林益世被控在任臺“立法委員”、“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臺幣6300萬元,并以“3、3、23”方式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臺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等4項罪名起訴,林益世妻子彭愛佳等人也依洗錢等罪被起訴。(中國臺灣網(wǎng) 黃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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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黃艷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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