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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陳水扁家在臺資產(chǎn) 臺檢方特偵組擬補正程序

2010年07月24日 10:00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7月24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檢方特偵組去年扣押陳水扁家在臺資產(chǎn),臺灣“最高法院”認為檢方應向承審法院申請才得扣押,日前裁定程序違法。特偵組表示,已指派檢察官研擬程序補正事宜,至于違法與否,仍有討論空間。
 
  特偵組擔心陳水扁家在瑞士遭凍結(jié)的資產(chǎn)難以追繳,去年先后查扣扁家有價證券、不動產(chǎn)、存款等,共計約新臺幣 2.9億元(新臺幣,下同)。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等人其后向臺灣“高等法院”申請撤銷處分,臺“高院”今年1月裁定,特偵組應發(fā)還其中463.2萬元予陳水扁家作為生活費,但吳淑珍不服,繼續(xù)抗告。

  臺灣“最高法院”22日裁定,認為檢察官與被告都是當事人,基于“武器對等”原則,不能濫用公權(quán)力強行扣押被告資產(chǎn),案件起訴后,扣押的處分權(quán)即在法院,特偵組當初的查扣處分違法,“高院”先前部分發(fā)還的裁定,也不合法。

  臺檢方特偵組主任陳宏達對此表示,陳水扁家資產(chǎn)的追繳確有必要,先前特偵組的做法是必要措施,處理過程均有所本,且陳水扁所涉案件不只“高院”承審的4大弊案,偵查中案件也所在多有,因此“最高法院”認為特偵組查扣違法,仍有討論空間。

  陳宏達指出,特偵組對于“最高法院”裁定表示尊重,已就扣押陳水扁家資產(chǎn)一事分“特他”案處理,指派項目檢察官研擬相關事宜;待收到臺灣“最高法院”裁定書,就會向“高院”提查扣申請,補正程序。(中國臺灣網(wǎng)  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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