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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昨日辯結 臺檢方追加兩罪名

2007年08月01日 06:36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馬英九

  中國臺灣網(wǎng)8月1日消息 據(jù)臺媒報道,國民黨臺灣地區(qū)領導人參選人馬英九在臺北市長任內(nèi)的“特別費案”昨天最后一次開庭,終結辯論,臺檢察官當庭增列追加馬英九2條罪嫌,認為他違反“背信罪”與“瀆職”加重處罰,即馬英九在面臨“貪污罪名”之外,還要再面臨“背信”以及“瀆職”的罪名。

  據(jù)報道,臺北地方法院昨天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臺檢方認為,“特別費”的認定乃在于“因公之用”,雖然馬英九提出自己以前所捐出的愛心捐款早遠已超過“特別費”,但檢方逐列項目,認為所稱捐出的款項為“選舉補助款”遺留下來的,并非“特別費”。

  因此,臺檢方增列“論罪法條”部分,除加入“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另外還包括“刑法”第134條“公務員若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瀆職以外之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報道指出,臺檢方之所以再追加兩條罪名,原因在于一旦馬英九沒有因為“貪污罪嫌”起訴,仍然可以用“公務人員背信”罪名起訴�!氨承抛铩钡姆ǘㄐ虨�5年以下徒刑,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后,最高可以判到7年以上的重刑;至于原起訴罪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法定刑也是7年以上徒刑。

  面對臺檢方突如其來的舉動,馬英九的律師團也在商議該如何應變。 

  臺檢方對馬英九“特別費案”于今年2月13日偵結,據(jù)臺檢方起訴書稱,馬英九遭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臺北市政府秘書余文被查出涉嫌貪污,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合議庭預計全案將于8月中旬進行宣判。(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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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田云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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