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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信訪局:對群眾信訪不能“踢皮球”

2017年08月17日 13:28:05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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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如何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國家信訪局立“規(guī)矩”

  新華網北京8月4日電(于子茹)日前,國家信訪局出臺《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guī)則》,進一步明確工作機制、規(guī)范工作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確保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進一步落實落地。國家信訪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恩璽對此作了詳細解讀。

  分類處理,讓解決訴求的法定途徑更加清晰

  記者:《規(guī)則》較近年來的相關文件有何不同,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對群眾帶來哪些影響?

  張恩璽:從總體上看,《規(guī)則》和國家信訪局出臺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都是推動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加強信訪法治化建設的重要舉措,都是對《信訪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都是為了進一步提高信訪工作規(guī)范化、法治化水平。實行依法分類處理后,解決訴求的責任主體更加明確、法定途徑更加清晰,群眾對照各部門公布的分類處理清單,就可找到解決訴求的責任部門和途徑,可以更加方便快捷的反映訴求;行政機關進一步明確了工作職責,理順了信訪途徑與其他法定途徑的關系,完善了工作機制和程序,提升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可以更加及時準確地依法解決群眾訴求;從長遠來看,也有助于培育整個社會的法治思維,形成群眾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途徑和程序反映訴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導向。

  記者:《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張恩璽:《規(guī)則》第二條規(guī)定,本規(guī)則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對信訪訴求的分類處理,但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除外,貫徹了訴訪分離的要求。同時,針對實踐中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事項把握不準的問題,采用列舉+兜底的方式列明了刑事立案處理事項、不服行政復議決定事項、達成有效仲裁協議事項以及其他等四種“依法應當”的情形。

  對于“可以”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情形,《規(guī)則》并沒有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主要考慮“可以”的情形在未經審查前,能否真正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途徑尚不明確。有些訴求既可以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也可以通過行政程序解決。只有先將“可以”的情形納入《規(guī)則》適用范圍,登記甄別后,再根據情況進行處理。這樣更有利于準確甄別,減少誤判,有利于解決群眾合理訴求。

  記者:依法分類處理的程序又是怎么樣的?

  張恩璽: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根據訴求的具體情況,按照三類程序處理:第一類為依法履職程序。對屬于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復。第二類為其他法定程序。對屬于《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調整范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程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guī)定和程序處理。第三類為信訪程序。對不屬于以上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處理。

  拿“信訪程序”當“依法履職”不可取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