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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德007”為何不能作為商標?最高法釋疑

2017年01月11日 13:36:34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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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北京1月11日電(湯琪 張尼)企業(yè)為什么不能用“邦德007”作為商標?“功夫熊貓”、“孫悟空”等形象又能否得到合法保護?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一份司法解釋,對上述問題予以回答。

  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上述《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明確,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nèi)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jīng)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記者了解到, 在司法實踐中,電影、動畫中的角色名稱或形象被企業(yè)注冊為商標的案例不少。此前有企業(yè)曾將“007”、“JAMES BOND”等注冊為商標引起異議,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判定是,在先知名的電影人物角色名稱應當作為在先權利得到保護,并以此為由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發(fā)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王闖表示:“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是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或者說里面所涉及到的一些相關規(guī)定的權利給予一個具體化保護,能夠把角色名稱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把它進行覆蓋,是這個司法解釋非常重要的亮點。”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孫悟空的形象,還有邦德007、哈利波特、喜羊羊,這些知名度比較高的,其實這些涉及到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里談到的在先權益問題,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蓖蹶J解釋說,“但是這個司法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了,如果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條件,我們把這作為在先合法權益予以保護。”

  在強調(diào)對角色形象著作權的保護的同時,另一方面,王闖表示,要注意防止侵害社會公眾對公共的文化資源的合理利用問題,必須要注意這個度。

  據(jù)了解,今日公布的這則司法解釋將從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完)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