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信丟失概不負責”應盡早廢除

時間:2013-09-29 14:07   來源:廣州日報

  9月15日,是西北師范大學外國語學院自考學生報名的日子,然而令校方驚詫的是,260名被錄取的學生竟無一人前來報到,原來學校招生辦在今年8月中旬以平信方式寄出的260份錄取通知書竟全部未能送到學生手中。對此,郵局表示平信丟失無法查詢,不承擔賠償責任。(9月27日《中國日報》)

  按理說,既然消費者給自己的平信貼上足額的郵票,投進郵筒,郵局就有責任幫助寄信人把信件準確投寄到收信人手中,否則就是違約,就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涩F(xiàn)在的事實卻是,郵局把平信弄丟后,概不負責。

  郵局為何如此“牛”氣沖天呢?原來,人家有法律撐腰。其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農(nóng)村、牧區(qū)的郵件,根據(jù)交通條件和郵件量的具體情況,一般只投遞到鄉(xiāng)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點;鄉(xiāng)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郵件,由鄉(xiāng)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與郵政企業(yè)或者分支機構協(xié)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也就是說,這類郵件,即使是掛號信,也不用親交收信人手中,平信就更不用談了。信件在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弄丟,郵政部門無須擔責。其二,按照《郵政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平常郵件的損失,郵政企業(yè)不負賠償責任。

  “平信丟失概不負責”的規(guī)定不僅不合理,而且還會催生郵局的“故意丟失”,因此早該廢除。希望盡快啟動《郵政法》的重修,讓公眾全程參與,把“平信丟失概不負責”刪掉。(吳應海)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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