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學習、生活,保障港澳臺居民合法權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fā)放辦法》,9月1日期實施。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內地(大陸)享受義務教育、就業(yè)、衛(wèi)生、文化體育等方面9項基本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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